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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内媒体报道,10月2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新规来了:网络直播带货应提供回看功能 网店不得删差评
此次新版征求意见稿将网络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新业态纳入监管范围,针对网络直播带货,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利用网络直播开展的网络交易活动提供回看功能。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进行链接跳转提示。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具体来说,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虚构交易;不得编造评价,或者教唆、诱导、胁迫他人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评价。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通过删除、隐匿、修改评价,或者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混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不正当处理手段对评价进行误导性展示;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取得被收集者授权同意。
收集、使用生物识别信息、健康信息、财产信息、社交信息等敏感信息的,应当逐项取得被收集者授权同意。
同时,网络交易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目前不少主播带货存在 “货不对板”的情况,主播在直播间介绍的商品和消费者收到的货存在不符的情况。但是很多消费者没有及时保存截图。而且很多视频是即时性的,消费者无法找到销售时的回放,导致维权或退货时存在一定困难。
此外,新规还明确禁止 "刷单"" 删差评 ""虚构现货" 等行为,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刷单,删差评,或利用虚假的标价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使用虚假的广告宣传,不得有虚构现货、虚假预订、虚假抢购等虚假营销行为。
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拟规定: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广告及其他商业性信息。经消费者明确同意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免费、简便的拒绝接收方式。消费者拒绝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发送,并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
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拟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的,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在后续独立交易中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
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拟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涉及消费者非主动立约的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拟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平台的商业合作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平台内经营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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